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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齐鲁师范学院关于山东省高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推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7-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示当代青年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要求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推选办法,以保证推选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开展。

第二章 推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及学生班集体(除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和班集体外)均可参加推选。

第三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体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确定各学院的推选名额。

第三章 推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要名列班级前20%。

(六)本学年内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优秀学生的1-4项条件。

(二)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任,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为同学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内必修课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四)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要名列班级前20%。

(五)本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二)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有规范的班级活动学习计划和活动学习档案,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本学年内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或校级优良学风先进班级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四章 推选程序

第七条 我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推选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学院党总支参与实施。

第八条 省级优秀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需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推选产生,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学生登记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推荐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名单》、《推荐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第九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候选班级的提名要有学生代表参加,并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级学生代表的意见,按照推选条件严格推选,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党总支统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先进班集体登记表》和《推荐山东省高等学校先进班集体名单》。

第十条 被推荐的省级优秀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及省级先进班集体候选班级,由校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审查,组织评委以差额推选方式评定,报学校批准,确定最终上报人选,同时在学校内予以公示5天,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每年将对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进行表彰。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级先进班集体称号者,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其中,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经济奖励应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推选表彰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培养和树立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推选工作。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和班集体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注意总结推选经验,完善有关措施,保证推选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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